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权利(human rights)的正当性来源问题没有共识:
神学/自然法路线:权利来自上帝或自然秩序。洛克:人是上帝的造物,所以不可侵犯。逻辑上最完整,代价是先信神。世俗时代这条路基本走不通了,而 Nozick 继承了洛克的权利清单却扔掉了洛克的上帝。
康德路线:权利来自人的理性能动性和尊严——因为你是能自主设定目的的存在,所以不能只被当工具。当代有 Alan Gewirth 等人试图从"做一个行动者需要什么条件"严格推出权利。问题是从"我行动需要自由"推到"你有义务不干涉我",中间那一步无法推理通过。(以及人的理性怎么就特殊了呢?)
契约路线:权利不是被发现的,是被构造的——它们是理性的人在公平条件下会同意的规则。Rawls 的无知之幕属于这个版本;T. M. Scanlon 的版本是"没人能合理拒绝的原则"。优点是不需要形而上学;代价是权利的内容取决于你怎么设置谈判条件(甚至谈判桌规则都会影响结果)。
功利/后果路线:权利是有用的社会规则——保护它们长期收益最大,仅此而已。休谟(权利是演化出来的惯例)、密尔、边沁属于这一派。代价:权利变成工具,理论上总有例外,且总有少数,变成少数就失去正当性。
政治/实践路线:干脆不问哲学根基,把人权当成一种历史成就和政治实践。1948 年《世界人权宣言》起草时各国哲学背景水火不容,法国哲学家 Jacques Maritain:我们能就这些权利达成一致,条件是谁都别问为什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