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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来美国的法院司法权以及政府的行政权大规模膨胀,越来越大,主要是因为国会瘫痪,两党极化导致无法达成一致从而立法陷入僵局,只能靠法院判例/解释,以及政府的实际“执行裁量权”来操作,实践中就会导致二者实际上发明和腾挪出来了更大的权力。
相比之下英国的政府内阁本来就是议会的议员(美国政府成员不可以同时是议员),通常政府组阁的前提就是本党拿到了议会下院大多数,所以立法和行政融合比较好,立法僵局较少,行政效率倒是更高一些的。
原来美国的法院司法权以及政府的行政权大规模膨胀,越来越大,主要是因为国会瘫痪,两党极化导致无法达成一致从而立法陷入僵局,只能靠法院判例/解释,以及政府的实际“执行裁量权”来操作,实践中就会导致二者实际上发明和腾挪出来了更大的权力。
相比之下英国的政府内阁本来就是议会的议员(美国政府成员不可以同时是议员),通常政府组阁的前提就是本党拿到了议会下院大多数,所以立法和行政融合比较好,立法僵局较少,行政效率倒是更高一些的。
具体机制是:国会负责立法,但是通常立法不会写太细(既没有足够的智囊团来决定执行细则,也因为如果太细了通常就无法通过国会投票),然后由政府实际执行过程(或者选择性不执行)的过程中来制定细节,比如具体数字、具体地点和要求等。同时法院可以判断一个法律是否违宪,以及在每一个司法案例中去裁决法律的边缘细节原则。——某种意义上,一部法律到底在说什么,是由法院决定的。但是国会同时有一个权力叫做 statutory override,可以立法推翻法院的裁决说你这个解释不对。
于是问题就来了:国会僵局越深,两党无法达成一致,立法程序越瘫痪,这个 statutory override 的权力就越难被行使,国会作为一个整体自己放弃了自己的权力,于是最终法院的判决和解释就越来越接近立法的终局。
感觉美国制度在设计的时候,国会、政府、法院是被当成三个整体来设计的,但是可能当时的人没相当国会自己就是一个大战场,从来就不是一个整体,自己的架和内部的制衡永远都打不完。——英国事实上的权力制衡就发生在议会一个单位内部,法院权力没那么大,政府就更不说了。